(2017)豫05民辖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卫波、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波,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波,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总经理。上诉人陈卫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陈卫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