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嘉恒海昌电气有限公司,薛廷水,张桂芳,高连宝,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嘉恒海昌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廷水,男,1968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张桂芳,女,1968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高连宝,男,1979年11月27日生被执行人:董娟,女,1978年11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嘉恒海昌电气有限公司、薛廷水、张桂芳、高连宝、董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189759.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嘉恒海昌电气有限公司、薛廷水、张桂芳、高连宝、董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9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