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祁彬、边绍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彬,边绍礼,徐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580号申请人:祁彬,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莉莉,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萨如乐其木格,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边绍礼,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徐姣,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祁彬与被申请人边绍礼、徐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祁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边绍礼、徐姣价值353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祁彬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彬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边绍礼、徐姣的银行账户存款35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鹏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