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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丘县华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华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华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380号裁决书逾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华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丘县华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745162.4元及相应的利息、仲裁费52456元、执行费31756元和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