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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锋、被告靳役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锋,靳役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582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真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程,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前卫镇龙旗寨村一组,系该社员工。被告:靳锋,男,农民。被告:靳役娜,女,农民,系靳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靳锋、被告靳役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626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