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锋、被告靳役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锋,靳役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582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真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程,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前卫镇龙旗寨村一组,系该社员工。被告:靳锋,男,农民。被告:靳役娜,女,农民,系靳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靳锋、被告靳役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626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