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臣、李海林等与毛祥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臣,李海林,毛祥世,郭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205号原告张志臣,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2月17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李海林,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新密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祥世,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4日,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郭玉丽,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11日,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臣、李海林诉被告毛祥世、郭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志臣、李海林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臣、李海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