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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臣、李海林等与毛祥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臣,李海林,毛祥世,郭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205号原告张志臣,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2月17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李海林,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新密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祥世,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4日,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郭玉丽,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11日,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臣、李海林诉被告毛祥世、郭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志臣、李海林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臣、李海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