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明星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星,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张明星。被告:刘强。本院认为,张明星提起诉讼被法院依法受理后,即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不利后果。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系方式改变后未告知法院,法院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原告,导致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正常审理,故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张明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