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成新民与张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新民,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成新民,男。被执行人张晓红,女。申请执行人成新民与被执行人张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成新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8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晓红返还其垫付款3572.1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晓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晓红表示愿意返还垫付款3572.10元,但要求申请执行人成新民负担本案诉讼费22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张晓红向本院交纳案款3352.1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成新民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东选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韩斌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