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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昌路、潘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路,潘丽清,郭敦海,李顺如,谷汉亮,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刘昌路,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潘丽清,女,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郭敦海,男,壮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李顺如,男,壮族,1966你那9月4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谷汉亮,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城西街城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麦自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祥庆,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刘昌路等5人申请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