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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宝娜仁格日勒与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娜仁格日勒,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967号原告:宝娜仁格日勒,女,1977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海林,男,31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宝娜仁格日勒与被告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宝娜仁格日勒诉请:要求被告海林给付借款本金29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宝娜仁格日勒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宝娜仁格日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娜仁格日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