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陈波、王干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陈波,王干雄,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者:袁昌弟,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王干雄,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达县。法定代表人:伍望,总经理本院在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陈波、王干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已变更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河西化工业园区南充PTA项目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河西化工业园区南充PTA项目的应收工程款20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