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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行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宝发诉枣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行辖12号郭宝发诉枣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利当事人诉讼,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