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行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宝发诉枣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行辖12号郭宝发诉枣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利当事人诉讼,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