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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7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莉荣与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荣,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黑81**民初575号原告:刘莉荣,女,汉族。被告:辛荣,女,汉族。原告刘莉荣与被告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莉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200元{4,000元×0.02分/月×15个月(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9月12日)},本息共计5,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被告妹妹楼房做防水资金紧张,于2015年6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约定利息2分、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被告辛荣未出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身份。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借据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及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的事实。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辛荣未出庭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2日,被告辛荣在原告刘莉荣处借款本金4,000元,原、被告约定利息2分/月、借款期限为当年年底(2016年12月31日前),此笔欠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刘莉荣与被告辛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将借款借给了被告,被告辛荣应按双方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利息为1,200元,(计算方式为:4,000元×2分/月×15个月),本息合计5,200元。该案原告要求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辛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莉荣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200元,本息共计5,200元;如果被告辛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辛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王雪冬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