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743号原告张某,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被告王某,男,50岁,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常重伟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黄 淼书 记 员 马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