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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743号原告张某,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被告王某,男,50岁,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常重伟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黄 淼书 记 员  马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