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淑艳与于振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艳,于振齐,夏国武,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57号原告:张淑艳,现住镇赉县。被告:于振齐,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夏国武,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马江,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艳诉被告于振齐、夏国武、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艳负担。审判员 蒋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铭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