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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淑艳与于振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艳,于振齐,夏国武,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57号原告:张淑艳,现住镇赉县。被告:于振齐,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夏国武,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马江,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艳诉被告于振齐、夏国武、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艳负担。审判员  蒋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铭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