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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邦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何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98年5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旬阳县麻坪镇被执行人:何邦强,男,1981年1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吕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邦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何邦强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次执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