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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亚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刑初8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亚辉,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捕前住,无业。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现在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亚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李某欠吕某(已处理)钱,在吕某授意下,2016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魏亚辉伙同陆永军(已处理)、俱耀华(已处理)、康某(已处理)、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强行将李某带至石家庄高新区八号公馆内,采用殴打、吓唬、看管等手段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6年8月3日18时许,后李某被转移至银河之星宾馆,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到当晚22时左右案发。现被告人魏亚辉已取得被害人李某谅解。另查明,吕某(已处理)等人已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亚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为证。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魏亚辉的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证人杨某1证言、同案犯俱耀华、康某、吕某、陆某的供述为证。有谅解书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亚辉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亚辉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亚辉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已得到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魏亚辉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魏亚辉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亚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