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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民诉被告承德现代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民,承德现代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656号原告李树民,男,194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张紫薇,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现代医院,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林建飞,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学,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原告李树民与被告承德现代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民诉称,2006年9月,原告向承德市卫生局申请设立了承德阳光男科医院(后更名为承德现代医院)。承德市卫生局受理原告申请后,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承市卫发(2006)114号文件,同意原告设置“承德阳光男科医院”。该医院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为50万元,原告办理了医院前期筹建的一切手续,同时担任医院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告与投资人香港亿鑫有限公司及被告承德现代医院的协议约定,原告为该医院办理了前期筹建的一切手续,承德现代医院应自2014年3月1日起每年向原告支付6.6万元作为回报。该协议履行至2016年11月,被告承德现代医院以合伙人变更为由拒不履行给付协议。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6年11月起,每年支付原告费用66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德现代医院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原告与香港亿鑫公司签订协议书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从未到被告处上班,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2014年3月1日,香港亿鑫公司与原告作为协议的甲、乙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并非香港亿鑫公司与原告所签订协议的主体,该协议中也未约定被告的权利、义务,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树民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