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受理黄树辉申请执行成都峨嵋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辉,成都峨嵋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黄树辉。被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受理黄树辉申请执行成都峨嵋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黄树辉暂将其所有的小森商业轮转一台(规格XXXX,型号XXXXX,产地日本)交由被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保管和使用,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该机器设备毁损、灭失的,由成都峨嵋彩印厂承担全部责任,另约定如被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树辉XXXX元,则该机器设备归被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所有。因申请执行人黄树辉书面申请将该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执行人黄树辉所有的小森商业轮转一台(规格XXXXX,型号XXXXXX,产地日本)予以查封并交由被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负责保管(保管期间截止本院依法解除查封之日)。二、在保管期间,成都峨嵋彩印厂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该已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为该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