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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海寿与彭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寿,彭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5号原告:黄海寿,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福县。被告:彭素娟,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福县。原告黄海寿与被告彭素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原告黄海寿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黄海寿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海寿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50元(已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朱海辉代理审判员  聂 菲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