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86号原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衡山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87198382D(1/4)。法定代表人侯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公亭,1991年11月17日出生,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300Y。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9.19元,依法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