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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麦席与中国农业银行户县大王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158号原告张麦席,女,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仝高兴,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住所地户县大王镇。负责人樊伟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宫昊飞,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全民,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系大王支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席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户县大王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