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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顾渭泉、钱亚池与钱炳池、钱炳昌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渭泉,钱亚池,钱炳池,钱炳昌,钱炳和,钱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顾渭泉,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钱亚池,女,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钱炳池,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钱炳昌,男,194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钱炳和,男,196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钱炳生,男,194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顾渭泉、钱亚池与被执行人钱炳池、钱炳昌、钱炳和、钱炳生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09)启民民初字第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钱明德协助申请执行人顾渭泉、钱亚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钱明德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钱明德已故,本案被执行人钱炳池、钱炳昌、钱炳和、钱炳生均系其子。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顾渭泉、钱亚池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钱明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启执字第0035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14日自行撤回房屋过户的申请,并同意该案结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炳和向本院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支持申请执行人顾渭泉、钱亚池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鉴于被执行人钱炳和向本院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支持申请执行人顾渭泉、钱亚池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顾渭泉、钱亚池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顾渭泉、钱亚池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