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傅晓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887号罪犯傅晓琴,女,1989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江苏省盱眙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崇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晓琴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2016年3月16日,本院以(2016)苏06刑更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傅晓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傅晓琴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晓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傅晓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晓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素芬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