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兰坤与郭飞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坤,郭飞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87号原告:王兰坤,女,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郭飞鸿,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坤与被告郭飞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兰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兰坤自愿撤回对被告郭飞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兰坤负担。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静文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