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江苏塞维斯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沙城中天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塞维斯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沙城中天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127号原告:江苏塞维斯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499号。法定代表人:蔡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龙湾沙城中天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沙城大街206号。经营者:项有法,男,195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江苏塞维斯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沙城中天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塞维斯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塞维斯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江苏塞维斯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