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艳丽与敖敦通拉嘎、呼木吉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丽,敖敦通拉嘎,呼木吉乐,金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26号原告:张艳丽,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敖敦通拉嘎,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木吉乐,女,蒙古族,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金吉平,男,蒙古族,现住鄂温克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丽与被告敖敦通拉嘎、呼木吉乐、金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张艳丽负担。审 判 长 玲 玲人民陪审员 于晓峰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葆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