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江津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中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江津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中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石坝公路三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赵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昌江津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海钢公司河北西二区31-108。法定代表人姚文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江津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章民四初字第205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章民四初字第205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的食堂(产权证号:S××××××号),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的食堂(产权证号:S××××××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