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01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宏,山东聚亨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高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