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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坤与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坤,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183号原告:姜坤,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41036852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817300352。法定代表人:张斌,公司经理。原告姜坤与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姜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姜坤承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