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510号原告: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卫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险峰,男。被告:郑洁,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哲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