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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振勇、韩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勇,韩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勇,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利杰,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王振勇因与被上诉人韩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河南省濮阳县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韩利杰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为合同履行地,故韩利杰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振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