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纪田与赵红强、潘振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田,赵红强,潘振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641号原告张纪田,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赵红强,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清丰县。被告潘振鸣,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负责人经前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纪田诉被告赵红强、潘振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纪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纪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张纪田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姬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