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01196607014820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银行、车辆、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债权暂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宋颍辉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