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李仁和、代基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李仁和,代基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8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52号(丽江兴城一楼门面)。主要负责人:雷恒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峰,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洪,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李仁和,男。被告:代基彩,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李仁和、代基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