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圣均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圣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947号罪犯刘圣均,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赣1027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圣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次,单项表扬1次,有效考核积分353.3分。本院认为,罪犯刘圣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圣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怡贞审 判 员 周江萍审 判 员 钟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柯慧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