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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4执1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伟、凌敏杰、邬德学、李凤琴、单华、庄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杨伟,凌敏杰,邬德学,李凤琴,单华,庄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4执1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宏,职务,信贷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杨伟,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8107101055,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先锋村。被执行人凌敏杰,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8201234225,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先锋村。被执行人邬德学,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5902241010,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先锋村。被执行人李凤琴,女,1958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5807041061,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先锋村。被执行人单华,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1196201211016,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先锋村。被执行人庄淑华,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1196211091046,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先锋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9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杨伟、凌敏杰、邬德学、李凤琴、单华、庄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伟1900.00元、单华600.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伟、凌敏杰、邬德学、李凤琴、单华、庄淑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079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全岐审判员  廉守信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