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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朝霞与宋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霞,宋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01号原告:林朝霞,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强,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霞诉被告宋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