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朝霞与宋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霞,宋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01号原告:林朝霞,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强,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霞诉被告宋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