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岳钲为、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岳钲为,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岳钲为,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瑞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岳钲为、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