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季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武有,主任。被执行人季凤侠,女,196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井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