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星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星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星煌,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中专文化,2012年至案发任仙游县度尾镇霞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予以继续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星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星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被告人曾星煌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星煌在担任仙游县度尾镇霞溪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度尾镇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索要李某5、林某等人财物共计460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1、2014年间,仙游县度尾镇霞溪村民李某5家欲翻建房屋,让李某2请求被告人曾星煌同意。后被告人曾星煌帮忙李某5家申报造福工程危房改造指标,李某5得以翻建房屋,并于2015年2月间获得政府拨付的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款25200元。2015年4月间,被告人曾星煌以此为由向李某5索要好处费。李某5筹钱后,通过李某2送给被告人曾星煌21000元。2016年7月间,度尾镇纪委调查被告人曾星煌经济问题,其害怕事发,便委托蔡某、李某1等人将21000元退还给李某5,但李某5不敢收下该21000元。2、2014年间,仙游县度尾镇霞溪村民林某因房屋年久失修变成危房,为改善住房条件,林某女婿黄某请求被告人曾星煌同意其家旧房翻建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被告人曾星煌帮忙争取到造福工程危房改造指标,林某得以翻建房屋,并于2015年2月间获得政府拨付的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款29400元。2015年4月间,被告人曾星煌以此为由,向林某索要好处费,林某送给被告人曾星煌25000元。2015年间,检方立案侦查仙游县度尾镇霞溪村曾某2等人贪污窝案后,被告人曾星煌害怕事发,于2016年春节间退还2000元给林某。2016年7月间,度尾镇纪委调查被告人曾星煌经济问题,其害怕事发,便退还8000元给林某妻子曾某1。2016年7月28日,检方对曾星煌立案侦查。被告人曾星煌于2016年11月17日委托刘某向检方退出赃款36000元,并于同年11月21日向检方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星煌以因患有高血压3级等疾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并手术治疗,于2017年1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区出血;2、高血压3级(很高危);3、高脂血症;4、低钾血症;5、冠心病]为由,申请本院对其从轻适用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仙政办[2014]38文件及其附件、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仙度政[2015]254号文件、该镇第十一届各村委会成员花名册、该镇政府任职证明、度尾镇霞溪村民委员会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审批表、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等、收据、检察机关关于曾星煌系投案的证明,证人林某、曾某1、李某1、李某2、肖某、李某3、李某4、蔡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星煌身为基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共计4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星煌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已全部退赃,分别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从轻处罚。其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1日可予折抵刑期1日。据此,根据曾星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星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星煌退缴在检察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