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邵明建与白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建,白瑞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963号原告:邵明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瑞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建与被告白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建以被告白瑞成无法送达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明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邵明建负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