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永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阳县永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永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法定代表人:王银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封金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永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永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5)邵中执字第19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志 刚审 判 员 肖 志 军审 判 员 胡 文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