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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彦涛、河北德昊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彦涛,河北德昊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彦涛,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宁,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德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经济开发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3873223-2法定代表人:李增群,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通,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彦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德昊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彦涛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彦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彦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高彦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