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才英、黄大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才英,黄大毛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才英,女,汉族,住南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大毛,男,汉族,住南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应祥,南城县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周才英因与被上诉人黄大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才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