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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晓东、武冬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东,武冬晓,王一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黄晓东,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武冬晓,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执行人王一婷,女,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武冬晓妻子。申请执行人黄晓东与被执行人武冬晓、王一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冀07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