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训厚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胡晨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训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胡晨朝,宁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48号原告:朱训厚,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亮,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501号。负责人:丁希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云雪,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现住。被告:胡晨朝,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宁涛,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娜,周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朱训厚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胡晨朝、宁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朱训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训厚撤诉。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