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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训厚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胡晨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训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胡晨朝,宁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48号原告:朱训厚,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亮,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501号。负责人:丁希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云雪,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现住。被告:胡晨朝,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宁涛,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娜,周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朱训厚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胡晨朝、宁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朱训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训厚撤诉。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