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丽与刘长玉、王桂利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刘长玉,王桂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执行人刘长玉,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执行人王桂利,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北钢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刘长玉、王桂利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丽于2017年4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刘长玉、王桂利给付欠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00,案件保全费600.00元,共计:103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刘长玉、王桂利经协商自行解决,故张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