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人刘晓君与何志枫、慎跃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君,何志枫,慎跃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君,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何志枫,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慎跃范,男,1960年7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君与被执行人何志枫、慎跃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何志枫、慎跃范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