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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云兰、苏传宝等与姜文梯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兰,苏传宝,苏传美,苏传英,姜文梯,冯文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940号原告:赵云兰,女,194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苏传宝,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苏传美,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苏传英,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姜文梯,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冯文里,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经审查,原告赵��兰、苏传宝、苏传美、苏传英诉被告姜文梯、冯文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冯文里(应为冯文礼)系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云兰、苏传宝、苏传美、苏传英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8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